簡介 |
一、適用範圍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其構造、材質及性能等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住警器係指為防範居室火災而能早期偵測及報知之警報器,由偵測部及警報部所構成之設備,得具有自動試驗功能或無線式功能。依種類可區分為定溫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稱「定溫式住警器」)、離子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稱「離子式住警器」)及光電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稱「光電式住警器」)。依電源供應方式可分為內置電池、外部電源及併用型(外部電源及內置電池併用,以下相同)。
(二)定溫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係指對局部場所之周圍溫度達到一定溫度以上時,發出火災警報之住警器。
(三)離子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係指利用離子化電流受煙之影響而產生變化原理,對局部場所周圍空氣中含煙濃度達到某一限度時,發出火災警報之住警器。
(四)光電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係指利用光電束子之受光量受煙之影響而產生變化原理,對局部場所周圍空氣中含煙濃度達到某一限度時,發出火災警報之住警器。
(五)自動試驗功能:
係指藉由此試驗功能自動確認住警器相關功能是否維持正常之裝置者。
(六)無線式功能:
係指附加無線裝置(可發射或接收電波)之住警器所具備,能將火災訊號透過無線傳輸方式連動其它住警器或移報輸出至其它連線裝置之功能。
(七)電源供應方式:
住警器電源供應方式可分為內置電池、外部電源及併用型。以內置電池以外之方式供電者,除由插座、分電盤或其他方式直接供給電力外,其中途不可經由開關裝置,且需有預防因外部電源中斷而導致住警器功能異常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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