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業務Q&A

認可業務Q&A

為考量業務增加與送審制度的完備性,本會將過去廠商申請、送審、試驗過程中發生之問題、未來可能發生的可能性疑義,依據法令規範、文件受理、審查、認可試驗等製作Q&A,並定期做檢討、更新,以方便相關人員參閱,以利本會作業制度化及方便廠商送審作業順利進行。

Q&A

依據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核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集合住宅二樓以上樓層,每一樓層設置兩具緩降機即可。若依內政部於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現行規定,集合住宅二樓以上樓層,收容人員(即所有住戶人數之總和)在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設一具避難器具,超過一百人以上時,每增加一百人(包括未滿)增設一具,所謂一具並不限定為何種避難器具。
依據緩降機認可基準之型式變更規定,型式變更範圍如下:1.調速器之材質;2.穿著用具之材質、構造;3.調速器連結部之材質、構造
1.零組件之形狀。(不得影響功能)。 2.螺絲等零組件之防脫落或防刮傷等加工方法。 3.護蓋之材質、形狀。 4.耐腐蝕處理方法。(不得影響功能)
1.套帶或束環等構件之加厚或加寬。 2.緊結金屬構件與繩索或套帶之連結方法。 3.套帶或束環之材質、形狀。
1.緊結金屬構件之形狀、尺寸。(不得影響功能) 2.材質、形狀或耐腐蝕之處理方法。
1.繩長減短十公尺以上二十公尺以下。 2.繩索芯料之耐腐蝕處理方法。 3.繩索末端之處理方法。
1.安全扣環之形狀、尺寸。(不得影響功能) 2.材質、形狀或耐腐蝕之處理方法。
依據「緩降機認可基準規定」規定: 1.芯線應施予外裝,全繩為均勻構造;芯線直徑應在0.3cm以上。 2.實施下降動作時不得有讓使用者遭致旋轉鈕絞之情形。 3.繩索之兩端應以不脫開之方法連結在緊結金屬構件。 4.繩索芯料須符合CNS 941(鋼纜總則)之規定有耐蝕加工者,外裝須符合CNS 6378(棉紗)之A級規定或聚酯纖維且有結實構造。
依據「緩降機認可基準規定」套帶部分之縫織線需符合CNS 6378(棉紗)之A級品且具有三重編織者或聚酯纖維規定。
需檢附送審資料正、副本各一份及規格明細表電子檔(http://www.cfs.org.tw) (請參閱本會網頁各種報表中緩降機送審注意事項)。
需檢附個別認可申請書、個別認可受檢日預定表、預先領用認可標示申請書。
需檢附輕微變更申請書,原型式證書影本,原申請型式與欲輕微變更之對照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正、副本各一份需蓋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與申請費用繳交給本會收件人員。
依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認可作業收費費額表規定 型式認可: 國產品:35300元;國產品經UL認証者:23500元;進口品:14000元。 型式變更: 國產品:17700元;國產品經UL認証者:11750元;進口品:7000元。 輕微變更: 國產品:1200元;國產品經UL認証者:1200元;進口品:1200元。 認可事項變更: 國產品:800元;國產品經UL認証者:800元;進口品:800元。 個別認可: 國產品:70元;國產品經UL認証者:70元;進口品:70元。
請個別認可應於每個月25日前提出申請,本會將安排行程及檢驗員進行實施試驗作業。
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五年。
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書面資料補齊再送審委員會會,經委員審核通過後本基金會以書面函報內政部消防署,並通知申請廠商。
1.確認試驗設備是否齊全,有無明訂儀器校正週期,且進行適當之管理。2.確認各項試驗設備之功能是否可正常動作。 經審查確認通過後之試驗設備,由本會於該設備上附加試驗設備適用標示。
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規定」十一、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由本會以書面函報內政部(消防署),並通知申請人。核發證書部份,則依消防署時程決定。
於會同試驗結束後,需先經由避難委員會審核後再行報請消防署核定,至消防署核發證書方為合格。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則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通知後,重新排定時間,進行試驗時,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相同;但該狀況不適用補正試驗。
進口品於國內申請型式認可需檢附授權代理證明文件,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進口報單及國外檢驗認可機構之測試報告,不須進行型式認可試驗。
依「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認可作業規定」,進口品還是需做個別試驗;但如適用內政部所定之認可基準或經指定之規範有困難者,得引用國外之基準,在進行試驗,且於申請時附上進口報價單。
依據「緩降機認可基準規定」,繩索長度為調速器連結部至緊結金屬構件處。
受驗品按不同受驗廠商,依其調速器之調速方式(如齒輪式、油壓式)及試驗等級之區分,將同ㄧ種接受試驗之製品列為同ㄧ批次,故繩索長度不同可視為同ㄧ批次。
有關各項試驗所發現之不良情形,其缺點之等級及內容是依據「緩降機認可基準」中表3.之規定來判別。
完成品與申請設計圖面尺寸不符時,先確認是否為此次試驗申請之型號,如非此申請型號,請廠商進行相關作業確認後,再進行後續作業;如果是此型號,則請廠商進行型式或輕微變更。
依CNS 8886(鹽水噴霧試驗法)進行測試。試驗天數為六天(以5%的鹽水噴霧8小後靜置16小時,為一週期,反覆實施五週期後,使其自然乾燥24小時。)
依據「緩降機認可基準規定」,反覆試驗目的是在測試緩降機之調速器功能是否符合規定。
依「緩降機認可基準規定」,試驗項目有:下降速度試驗、含水下降試驗、低溫、高溫試驗、反覆試驗、耐腐蝕試驗、落下衝擊緩降試驗、掉落試驗、強度試驗、套帶拉力試驗、形狀及構造檢查。
依「緩降機認可基準規定」,試驗項目有:下降速度試驗、含水下降試驗、強度試驗、套帶拉力試驗、形狀及構造檢查。
依據「緩降機認可基準規定」,試驗項目為:低溫、高溫試驗,耐腐蝕試驗,強度試驗,套帶拉力試驗,形狀及構造檢查等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