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業務Q&A

認可業務Q&A

為考量業務增加與送審制度的完備性,本會將過去廠商申請、送審、試驗過程中發生之問題、未來可能發生的可能性疑義,依據法令規範、文件受理、審查、認可試驗等製作Q&A,並定期做檢討、更新,以方便相關人員參閱,以利本會作業制度化及方便廠商送審作業順利進行。

Q&A

再用性試驗指當探測器感溫動作後,是否在正常狀態環境下進行復歸回覆原本監視及動作性能;在使用上指一般消防檢查時,使用加熱試驗器(106~132,最高不得超過250)測試後是否還能維持其功能之正常,而非火災後是否能再繼續使用,故於熱式探測器,則以150為基準進行測試,而煙式探測器則免施此試驗。

特殊型探測器於個別認可時不予進行靈敏度試驗,但須提供產品進口報單、國外第三公正機構認可()標示及出廠測試相關證明文件。

特殊型探測器『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定溫式線型探測器』、『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紫外線式局限型探測器』、『紅外線式局限型探測器』、『紫外線紅外線併用式局限型探測器』、『火焰複合局限型探測器』

種類分為『差動式局限型探測器』、『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定溫式局限型探測器』、『定溫式線型探測器』、『補償式局限型探測器』、『熱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離子式局限型探測器』、『光電式局限型探測器』、『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煙熱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紫外線式局限型探測器』、『紅外線式局限型探測器』、『紫外線紅外線併用式局限型探測器』、『火焰複合局限型探測器』。

依『認可基準』之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範圍表依照產品變更範圍進行型式變更或輕微變更申請。

為服務廠商,目前個別認可抽樣收費將由本會吸收,不再予以收費。

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標準,實驗室檢測費用依公告之相關檢測項目及試驗數量收費。

依規定特殊探測器可文件審查外,其餘皆須要在本會檢測實驗室進行測試。

於申請個別時,完成成品與申請設計圖面尺度不符時,先確認是否為此次試驗申請之型號,如非此申請型號,請廠商進行相關作業確認後,再進行後續作業;如果是此型號,則請廠商進行型式或輕微變更。但此次個別認可會被判定為不合格。

除需檢附個別認可申請書、產品認可明細表(如有多種型號同時申請時)外,於第一次申請時需附上ISO證書影本、試驗操作標準程序書及試驗人員、儀器清冊及校正狀況說明,且每次申請時皆需附上廠測報告及個別認可試驗記錄表。

 

火警受信總機、火警中繼器免會同資格,需滿足「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或「火警中繼器認可基準」中参、個別認可作業、十二免會同試驗規定。
 1.達寬鬆試驗後連續十批第一次試驗均合格者。
 2.累積受驗數量達2000個以上。
 3.取得ISO 9001認可登錄或國外第三公正檢驗單位通過者(產品具合格標識)。
另實施免會同試驗時,本會每半年至少派員會同實施抽驗一次,試驗項目依照個別認可試驗項目,若試驗不符合本基準規定時,該批次予以不合格處置,並次批恢復為普通試驗(會同試驗)。
 
且符合免會同試驗資格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該批樣品應即恢復為普通試驗(會同試驗):
 1.所提廠內試驗紀錄表有疑義時。
 2.六個月內未申請個別認可者。
 3.經使用者反應認可樣品有構造與性能不合本基準規定,經查證確實有不符合者。

有關各項試驗所發現之不良情形,其缺點之等級及內容是依據「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中肆、缺點判定方法的表6.或「火警中繼器認可基準」中肆、缺點判定方法的表5.之規定來判別。

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展延,展延後有效期為五年。

申請個別認可應於試驗前1週提出申請,本會將安排行程及檢驗員進行現場抽樣及個別認可試驗作業。

需檢附個別認可申請書、個別認可受檢日預定表、預先領用認可標示申請書(符合預先領用規定且申請預先領用者)、產品認可明細表(如有系列或多種型號同時申請時)。進口品需額外檢附進口報單、出廠證明,如屬於認可基準規定之特殊產品則需附原廠廠測報告(僅限於有國外第三公正單位認可之產品),且產品上應有國外第三公正單位認可之標章或合格標示。

國產品若有國外第三公正單位認證,且附有測試報告者,於國內申請型式認可需檢附國外檢驗認可機構之測試報告,不須進行型式認可試驗。但若有未測試之重大性能試驗者,於申請型式時,本會會要求補測該項目。

國外認證機構
國別
機構名稱
日本
日本消防檢定協會
財團法人日本消防設備安全中心
社團法人日本內燃力發電設備協會
社團法人日本照明器具工業會
電子機械工業會
蓄電池工業會
社團法人電線總合技術中心
社團法人日本消防放水器具工業會
社團法人全國避難設備工業會
社團法人日本電器協會
美國
UL
FM
加拿大
ULC
荷蘭
ANPI
英國
LPCB
LPC
CFBAC
法國
AP
APSAD
CNPP
AFNOR
德國
Vds-Zent
 
Vds
丹麥
Delta

進口品若有國外第三公正單位認證,且附有測試報告者,於國內申請型式認可需檢附授權代理證明文件、國外檢驗認可機構之測試報告、駐外單位章,不須進行型式認可試驗。但若有未測試之重大性能試驗者,於申請型式時,本會會要求補測該項目。如進口品沒有國外第三公正單位認證者,則需依行式試驗規定進行全項試驗。

自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本會以書面函報內政部(消防署),並通知申請人。火警探測器型式認可申請時間為3個月,試驗時間為2個月,但此時間不包含樣品安裝及改善時間、申請文件補件時間。型式認可申請時間以正式掛件完成當日該始起算,正式掛件指申請書樣品送達本會及申請費用完成繳納後取得申請文號為主。

火警探測器型式試驗最少需準備10個樣品,並提供相關使用說明以供測試使用。另定址型火警探測器需提供相關測試用裝置,如對應之火警受信機,以供測試通訊使用。

需提供產品構造說明、產品細部零件(組件)照片、各部零件說明、重要零組件說明及相關安規證明或規格書、型錄、使用手冊(型錄裡有說明也可代替)、中文標示貼紙格式等相關資料。此外,外文資料需中文翻譯本。

本章節資料本會將會於廠商第一次申請時提供電子檔,廠商僅需將申請人補上,蓋上大小章填入頁碼即可放入申請書內使用。

有關試驗場所交通路線圖及試驗設備明細表內的申請人,請一律填寫廠商名稱。

有關照片大小目前規定,照片要清晰以能清楚看到標示為主(大約4x6),原則上A4使用兩個照片。

有關身分證字號及負責人出生年月日欄位,請申請者自行刪除不用填寫。

目錄要編頁碼、申請書內容全部也都要編頁碼。

必須附兩本申請書,並於申請書側面標註正本、副本。

目前火警探測器依據『火警探測器認可基準』中貳型式認可作業、六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範圍申請型式認可(型式變更),目前並無系列申請規定,一個型式算一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