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業務Q&A

認可業務Q&A

為考量業務增加與送審制度的完備性,本會將過去廠商申請、送審、試驗過程中發生之問題、未來可能發生的可能性疑義,依據法令規範、文件受理、審查、認可試驗等製作Q&A,並定期做檢討、更新,以方便相關人員參閱,以利本會作業制度化及方便廠商送審作業順利進行。

Q&A

依內授消字第0940094430號「耐燃電纜認可基準」一、適用範圍:消防安全設備供電系統之電源、控制回路、警報、監視及通信線路使用之耐燃電纜,適用於交流6.6kV以下之電壓者,其構造、材質及性能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依消署預字第0910002064號函,查消防法規並無耐火電線乙語,無法說明有關異同,至耐燃電線及耐熱電線係85年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所增列,其設置應依上開標準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辦理。
依內授消字第0940094430號「耐燃電纜認可基準」六、(十一)共分為三種。 一、950℃/90min耐燃試驗。 二、840℃/30min管外試驗。 三、840℃/30min管內試驗。
目前進口品雖經國外認可合格仍需進行型式試驗。
依耐燃電纜基準肆、品質管理監督作業分為自主品質處理(成品檢查、型式檢查)、監督品質管理項目(申請生產流水號、工廠抽樣檢驗或市場購樣檢驗)待消防署核定相關計畫後實施。
以目前區分為840℃/30min 及950℃/90min應分屬不同型式,故雖材質相 同、構造相同但仍無法同時標註於同一線纜。
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規定」十一、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由本會以書面函報內政部(消防署),並通知申請人。核發證書部份,則依消防署時程決定。
需檢附送審資料正、副本各一份及規格明細表電子檔。(請參閱本會網頁各種報表中耐燃電纜送審注意事項)
管內及管外試驗目前於證書注意事項有額外註記。
除送審資料外另應依「耐燃電纜認可基準」貳、八、國外進口品代理商及國內無試驗設備之廠商者,得借用具有試驗設備及場所之場所受檢,並應於申請型式認可時檢附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或契約。
無公司執照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書,需可見經濟部章。
於會同試驗結束後,需先經由警報委員會審核後再行報請消防署核定,至消防署核發證書方為合格。
依內授消字第0940094430號「耐燃電纜認可基準」貳、二、型式試驗之樣品,對抗拉強度、伸長率、加熱變形、耐油、耐寒及酸度、煙濃度等試驗註解如下「若一次申請多種型式,且絕緣體、被覆體材質相同時,原則上實施一次」。
應依申請最小線徑、最大心數樣品抽驗,例舉如下 600V 未滿22mm2 單心 1.0mm×1C 600V 未滿22mm2 2心以上7心以下 1.0mm×7C 600V 22 mm2以上100 mm2以下 單心 22 mm2×1C
抗拉及伸長率試驗如同時申請多型不同材質,需依被覆體及絕緣體材質分別抽樣;另高壓絕緣體與低壓絕緣體亦需分別抽樣試驗。 煙濃度及酸度試驗僅被覆體為低煙無鹵材質時實施,採隨機抽樣一型樣品試驗。
依耐燃電纜基準P.7 ○3 於加熱終了時,由加熱爐內壁測定未有超過150mm以上之延燒。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則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通知後,重新排定時間,進行試驗時,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相同;但該狀況不適用補正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