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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耐熱電線電纜」為應施認可品目

公告「耐熱電線電纜」為應施認可品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台(九十二)內授消字第0920094129號
主旨:公告「耐熱電線電纜」為應施認可品目,並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有關旨揭產品技術規範、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等相關規定,依本部訂頒之「耐熱電線電纜認可基準」辦理,產品本體上須附加型式認可號碼,始能設置使用。
二、本項產品已領有本部核發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者,其有效期限以至該認可書所登載之效期為止。
三、本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停止受理本項產品之審核認可申請。有關「耐熱電線電纜」型式認可審查及品質管理監督作業,本部另行指定專業機構辦理,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受理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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