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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本會103年2月24日證書編號CFS-103-084發給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幫浦型式認可編號FP-9211-2消防機具及器材設備型式認可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發文字號:104消設字第10401060號

說明:
一、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31條、第32條規定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4年1月8日中市消預字第1040000956號函辦理。

二、經查臺中市消防局於103年12月16日至「唯新汽車商行(地址:台中市神岡區大圳路53-1號)」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複)查時,查得現場設置貴公司所產製之型號FF80-XA3220A-27.5消防幫浦未附有個別認可標示,詳如附件1。

三、按消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復按前揭認可實施辦法第31條第1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機構應廢止其型式認可,限期繳回或註銷型式認可書,並登載資訊網站及函知中央主管機關。十一、其他違規重大情節事項者。」前揭消防幫浦設置前未經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情節明確,依規定自發文日起廢止型式認可,註銷旨揭型式認可書。

四、本會另依上開認可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應即停止辦理該型式產品之個別認可及發給認可標示,並回收、註銷及除去已發給尚未銷售產品之標示。經依前項撤銷或廢止型式認可者,業者應即停止銷售,並依限回收、註銷及除去認可標示;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登錄機構派員至廠(場)
查核,請其提供進口證明、產銷紀錄、庫存數量及進出貨交易文件,並向有關人員查詢。」本會自即日起停止辦理該產品之個別認可及核發認可標示,貴公司應立即停售該型式產品並依下列事項辦理,於文到10日內函復本會,本會將派員到廠查核:
1.依限回收、除去尚未銷售產品之認可標示造冊歸還本會。

2.全面檢視及回收設置於現場未附有認可標示之產品並造冊。

3.提供認可標示管理、產銷紀錄、庫存數量及進出貨交易等文件。

五、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前項對登錄機構廢止有認可異議者,得於收受書面次日起10日內檢附佐證資料,向原登錄機構提出申訴,並以一次為限;原登錄機構應以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對本會廢止或撤銷型式認可書有異議者,得於文到10日內檢附佐證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訴。復依同辦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可者,該型式之產品於不符情形經登錄機構確認改善完成後4個月始得重新申請認可。」貴公司該型式產品應於改善完成並經本會確認後4個月始得重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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