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內容

公告「排煙設備用閘門」為應施認可品目

公告「排煙設備用閘門」為應施認可品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內授消字第09200927102號
主旨:公告「排煙設備用閘門」為應實施認可品目,並自九十二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有關本項產品技術規範、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等相關規定,依本部令頒之「排煙設備用閘門認可基準」辦理。
二、有關「排煙設備用閘門」型式認可審查及個別認可作業,本部另行指定專業機構辦理,並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受理認可。

facebook社群留言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