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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流水檢知裝置」為應實施認可品目

公告「流水檢知裝置」為應實施認可品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發文字號:內授消第0910089888號
主旨:公告「流水檢知裝置」為應實施認可品目,並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有關本項產品技術規範、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等相關規定,依本部函頒之「流水檢知裝置認可基準」辦理。
二、本項產品已領有本部核發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者,其有效期限以至該認可書所登載之效期為止。
三、本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停止受理本項產品之審核認可申請。有關「流水檢知裝置」型式認可審查及個別認可作業,本部另行指定專業機構辦理,並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受理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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