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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泡沫噴頭」為應施認可品目

公告「泡沫噴頭」為應施認可品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台(九十)內消字第九○六三三二○號
主旨:公告「泡沫噴頭」為應實施認可品目,並自本(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有關本項產品技術規範、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等相關規定,由本部另頒「泡沫噴頭認可基準」,據以施行。
二、本項產品已領有本部核發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者,其有效期限以至該認可書所登載之效期為止。
三、本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停止受理本項產品之審核認可申請,有關「泡沫噴頭」型式認可審查及個別認可作業,本部另行指定專業機構辦理,並自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受理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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