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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為應施認可品目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內授消字第0970821858號


主旨:公告[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為應施認可品目,並自97年4月30日起實施認可作業


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有關本項產品技術規範,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等相關規定,依本部訂頒之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認可基準辦理


二.本項產品已領有本部核發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者,其有效期限至該認可書所登載之效期為止


三.本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自97年4月21日起停止受理本項產品之審核認可申請,有關[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型式認可審查及個別認可作業,本部另行指定專業機構辦理,並自97年4月20日起受理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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