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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起材及設備」,自107年12月1日生效。

修正「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起材及設備」,自107年12月1日生效。


檔案下載主  旨:修正「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依  據: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修正規定如附件。

部  長 徐國勇

 

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修正規定

一、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依其性質分類如下。但耐熱電線電纜及耐燃電纜因性質特殊,得不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

(一)機械類:除噴霧式簡易滅火器外之滅火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密閉式撒水頭、泡沫噴頭、一齊開放閥、流水檢知裝置、消防用水帶、消防幫浦、緩降機、金屬製避難梯等品目。

(二)電氣類:火警受信總機、119火災通報裝置、火警探測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火警發信機、火警警鈴、火警標示燈、火警中繼器、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燈、耐熱電線電纜、耐燃電纜等品目。

  前項第一款所稱噴霧式簡易滅火器,指所充填滅火藥劑、氣體及液體等合計重量在九百公克以下,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驅動噴射壓力進行滅火用之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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