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業務Q&A

認可業務Q&A

為考量業務增加與送審制度的完備性,本會將過去廠商申請、送審、試驗過程中發生之問題、未來可能發生的可能性疑義,依據法令規範、文件受理、審查、認可試驗等製作Q&A,並定期做檢討、更新,以方便相關人員參閱,以利本會作業制度化及方便廠商送審作業順利進行。

Q&A

適用於消防用自動撒水系統、水霧滅火設備及自動滅火設備等(限與配管連接部之內徑在300mm以下)。

應以一齊開放閥之容許流量為主。

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書面資料補齊再送審委員會開會,經委員審核通過後本基金會以書面函報消防署,並通知申請廠商。

目前網路文件受理及管理系統由消防署指導且本會積極籌劃中。

各項設備表格皆公告於本基金會網站(www.cfs.org.tw)並提供網路下載。

各項設備委員會廠商均可派人列席,以便委員有問題時,可請廠商直接向委員提出說明。

審查人員有送審注意事項之附件可供參考。

各項收費標準皆經消防署審核並公告於本基金會網站(www.cfs.org.tw)。

申請個別認可應於每個月25日前提出申請,本會將安排行程及檢驗員進行實施試驗作業。

一齊開放閥之閥體、控制部等主要構造及標稱壓力相同之樣品可視為同一批。

依據一齊開放閥認可基準P.32圖示為主,計算裝置該放水口壓力為多少時可達到最大放水流量。

依一齊開放閥認可基準,可採取檢查清理方式,但不得更換之。

完成品與申請設計圖面尺寸不符時,先確認是否為此次試驗申請之型號,如非此申請型號,請廠商進行相關作業確認後,再進行後續作業;如果是此型號,則請廠商進行型式或輕微變更。

依現行一齊開放閥認可基準規定,量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為壓力損失值,此值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第三位。

型式試驗所需樣品數於一齊開放閥認可基準P10表12規定之

閥體鑄品厚度尺寸於一齊開放閥基準P.3表三中規定之。

型式認可送審期限為兩個月內,如廠商能無法於時間內將資料補齊,本基金會會以函發退件方式通知廠商,請廠商於資料補齊後,再向本基金會提出型式認可申請。

型式認可試驗需進行構造、材質、標示、耐壓試驗、性能〈動作試驗、最大流量放水試驗〉。

個別認可試驗需進行構造、材質、標示、耐壓試驗及動作試驗。

個別認可試驗抽樣的標準以基準為主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最嚴格試驗來進行抽樣,並搭配亂數表。

銘版標示依據基準P.8第七項為主。

閥體與法蘭各項尺寸需標示誤差容許範圍,國產品以CNS規範為主,國外則以UL或FM規範為主,並搭配設計圖標示。

型式認可作業及個別認可作業之判定方式皆以基準為主。

進口品於國內申請型式認可只要附上國外檢驗認可機構之測試報告完善,不須進行型式認可,但要進行個別認可試驗,且於申請時附上進口報單。

大陸製產品為進口品,廠商於申請型式認可作業時需附相關資料。
進口品廠商於申請型式認可時,證書上資料一切以國外測試報告之數據為主,並提出送審之型號所適用之規範為依據。
如有委託製造或試驗關係時,需檢付委託製造合約或委託試驗合約,格式並未統一。
有關於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送審時所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皆依據「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認可作業規定」為主,可於本基金會網站下載(www.cfs.org.tw)。
(1)因內政部所訂之認可基準修正,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經認定不修正後認可基準或經指定規範之規定者。(2)經發現以不當手段取得型式認可者。(3)擅自改變產品之型式,但未辦理型式變更或輕微變更者。(4)試驗設備或其品質管理體制明顯不完善或故障者。(5)無正當理由,逾二年未申請個別認可者。(6)未於產品上明確標示使用注意事項者。(7)未於產品上正確附加認可標示即行銷售或陳列者。
依種類大小可分為手動開關、感知撒水頭,電磁閥。
對於國外進口品於申請型式認可案件時,無需附材質證明,但需檢附材質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