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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相關規定

依內政部  114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內授消字第1141603355號


核釋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相關規定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整合消防法因應不同場域安全所訂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與服勤人員之管理,避免重覆訓練茲生受訓練人紛擾,參照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曾參加防火管理訓練取得合格證書者,得免除部分訓練項目之精神,爰取得防火管理人或保安監督人合格證書效期內者,得免除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服勤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初訓訓練項目 「 防火管理與防災管理之意義及制度」;另取得救護技術員證書效期內者,得免除服勤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三款初訓訓練項目「 基礎救護(含實作測驗)」 。


二丶為增加訓練量能及小班制應可辦理訓練之需求,服勤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訓練用之綜合操作裝置得以租借方式辦理班期;或班期學員報名不超過 二十五人時,且不影響學員操作前提下,得以一套上開設備供學員演練。另若以一套上開設備申請登錄者,僅能辦理不超過二十五人之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