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稿」無不良品流入市面,本會將依法提請訴願
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聲明稿
無不良品流入市面,本會將依法提請訴願
發布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下稱本會)爰就近日接獲之內政部處分案特此澄清如下:
ㄧ、主動糾正錯誤,嚴格把關只為「百分百安全」
本案源於廠商於民國110年12月間向本會申請火警探測器個別認可試驗,然本會人員遲至申請後一個月方進行試驗,且在試驗過程中發現有「抽樣數量計算錯誤」之情形,故本會乃立即終止試驗程序,並將樣品全數退還予廠商。
而因本會已遲延試驗時間,又發生抽樣錯誤之疏失,更在試驗過程中同時發現存有潛在不良品,故在考量廠商遭退還後,倘再機械性地直接辦理申請重新抽驗,則依火警探測器認可基準(下稱認可基準)採「隨機抽樣」之特性,試驗結果仍有可能會判定為合格,潛在不良品勢將成為漏網之魚,流入市面。
故本會為貫徹「善盡維護公共安全職責」與「不讓任何不良品流入市面」之初衷,乃同意提供設備,協助廠商進行初步性能確認(該協助僅為「靈敏度試驗」下之「動作試驗」,根本無法賦予個別認可試驗之判定結果)。
在廠商剔除潛在不良品後,乃遵規定提出認可數量變更申請,本會再依規定辦理重新抽樣並執行完整試驗,賦予合格之試驗結果。是以,在本會嚴格把關下,本案自始至終無任何一顆不良品流入市面,社會大眾之生命與財產均安全無虞。
二、處分違反處罰法定原則及比例原則,將依法爭取權益
本會成立迄今二十年餘,始終兢兢業業配合主管機關政策,嚴格執行認可業務。詎主管機關針對四年前之單一個案,在法無明文且未造成任何實質危害下,逕課予本會「暫停業務三個月」之重罰。此處分不僅於法無據,亦屬過當,明顯違反「處罰法定原則」及「比例原則」。是以,本會將依法提起訴願救濟,展現捍衛全體同仁尊嚴及本會權益之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