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本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作業規定」,如需條文及表單,請至本會網站(網址:https://www.cfs.org.tw/?page=p22)下載,請查照。
一、本會辦理內政部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為確保認可品質,並維持公平、公正及客觀,爰依內政部所函頒「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特訂定旨揭作業規定。
二、旨揭作業規定前經內政部於102年6月28日以內授消字第0208225511號及第10208225521號函核定,其後因應內政部於110年12月21日修正發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本會爰配合修正,並報經內政部於111年1月13日以內授消字第1110826967號函核定第2版。
三、為確保申請者權益,本會業於115年2月12日以消安字第1150500018號函報火警探測器改善措施,於個別認可受檢日期暨受檢數量變申請書(附表十五)加註:「個別認可申請數量變更,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應於試驗日期5日前提出申請。」嗣經內政部於115年3月3日以內授消字第1150001585號函復同意,並請本會落實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