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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本會102年7月1日證書編號CFS-EX102124及CFS-ED102099發給兆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標示燈(型式認可編號EX-A10201)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型式認可編號ED-A10201)消防機具及器材設備型式認可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發文字號:104消設字第10401754號>

<一、 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31條、第32條規定及 內政部消防署104年10月6日消署預字第10405031132號函辦理。>

<二、 經查本案前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會同本會於104年7月15日至捷運新莊線迴龍站、丹鳳站及輔大站等3站所查核旨揭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發現燈具基板及蓄電池與原通過個別認可及型式認可不符,貴公司擅自更換經認可燈具之基板及蓄電池,違規事實明確,顯屬違規之重大情節之事項,按前揭認可實施辦法第31條第1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機構應廢止其型式認可,限期繳回或註銷型式認可書,並登載資訊網站及函知中央主管機關。十一、其他違規重大情節事項者。」旨揭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本會依規定自發文日起廢止型式認可,註銷旨揭型式認可書。>

<三、 本會另依上開認可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應即停止辦理該型式產品之個別認可及發給認可標示,並回收、註銷及除去已發給尚未銷售產品之標示。經依前項撤銷或廢止型式認可者,業者應即停止銷售,並依限回收、註銷及除去認可標示;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登錄機構派員至廠(場)查核,請其提供進口證明、產銷紀錄、庫存數量及進出貨交易文件,並向有關人員查詢。」本會自即日起停止辦理該產品之個別認可及核發認可標示,貴公司應立即停售該型式產品並依下列事項辦理,於文到15日內函復本會,本會將派員到廠查核: 1. 依限回收、除去尚未銷售產品之認可標示造冊歸還本會。 1. 提供認可標示管理、產銷紀錄、庫存數量及進出貨交易等文件。 >

<四、 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前項對登錄機構廢止有認可異議者,得於收受書面次日起10日內檢附佐證資料,向原登錄機構提出申訴,並以一次為限;原登錄機構應以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對本會廢止或撤銷型式認可書有異議者,得於文到10日內檢附佐證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訴。復依同辦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可者,該型式之產品於不符情形經登錄機構確認改善完成後4個月始得重新申請認可。」貴公司該型式產品應於改善完成並經本會確認後4個月始得重新申請認可。>




公文

作廢ED-A10201證書

作廢EX-A10201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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