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2026-消防月刊-5月-0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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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消防做得好 居家安全沒煩惱
 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                                                                              Monthly
                                                                                 January 2026






        壹、認可基準修正重點                                                 此外,函文並要求登錄機構於 114 年 4 月 30 日前
                                                               建(備)置完成基準修正新增之試驗設備,並通知消防
            依消防署函示,本次基準修正重點計有六項:                               署辦理實地查核。本會已依上開期限完成總光通量試驗

            一.增訂緊急照明燈及標稱總光通量之用語定義:明                            設備之建置,據以受理補測案件之試驗。
                確界定產品適用範疇,並確立以「標稱總光通量」
                作為燈具光輸出標示與判定之基礎。                               參、本會補測作業辦理情形
            二.修正構造、材質及性能之規定。
                                                                   本會依規定受理各申請廠商辦理補測作業,截至
            三.修正充、放電試驗之規定。
                                                               115 年 6 月 30 日補測截止日,受理之補測案件均已完成
            四.增訂總光通量試驗及其試驗設備規定:總光通量
                                                               試驗審查。本次通過補測之廠商計 4 家、型號計 13 個,
                係量化燈具整體光輸出之基本光度參數,本次增
                                                               明細如表 1。
                訂試驗項目並明定試驗設備要求,使產品之光
                輸出性能得以客觀量測與比對,為本次修正之核
                心。
                                                                           表 1 通過補測廠牌及型號明細表
            五.修正標示之規定:配合總光通量之標稱,調整產
 �� 技術情資        品應標示之內容。                                                             申請人

            六.增訂新技術開發之緊急照明燈規定:對於構造或
                                                                              長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性能與現行基準規定不同之新技術產品,保留申
 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修正重點與  請認可之途徑。                                              型式認可編號                    通過型號

 本會補測作業辦理情形說明  整體而言,本次修正反映 LED 等新式光源普及後,                            EM-A10008-5(1)              GW-65C-2


 Emergency Lighting Approval Updates & Retesting Procedures  對緊急照明燈光輸出性能予以量化評估之需求;以總光通
        量作為統一之光度指標,有助於使不同光源、不同構造產
                                                                                              GW-24S2-3、
        品之照明能力具備一致的量測與判定基礎。
                                                                                              GW-36S2-3、
        貳、過渡期間之補測換發機制                                                                         GW-24S6-3、
                                                                    EM-A10008-6(1)
                                                                                              GW-36S6-3、
            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                                                             GW-66S6-3、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修正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登                                                                GW-36C-3
        錄機構通知申請人限期依修正後之基準重新申請型式認
        可,並註銷原發給之型式認可書。


            據此,消防署函明定過渡規定如下:原已取得型式
        認可之產品,自基準生效日(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止,在不變更原設計規格之原則下,應
        依修正規定補測相關試驗並申請換發型式認可書,始得
        再申請型式認可展延或型式變更;於該期間內未換發型
        式認可書前,得依原型式認可書申請個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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