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1.型式評定與型式變更評定之試驗費依申請種類、型式及系統構成等,試驗項目或試驗場所不同等因素有試驗費用差異,視個案而定。
2.型式符合評定採會同審驗者,收費項目為會同檢驗費(或試驗費)+評定合格費。
(1)會同檢驗費:依評定要點到受檢場所進行會同審驗作業之費用。
(2)試驗費:由本會實驗室進行型式符合評定之試驗項目試驗費用。
(3)評定合格費:型式符合評定合格之評定費。
3.型式符合評定採工廠品管審驗者,收費項目為評定合格費。
4.工廠檢查,包含初次工廠檢查與年度工廠檢查。
(1)檢查地點在台灣本島者將不額外收費。
(2)檢查地點在外島者,收取交通費(機票)與住宿費與日支費。
(3)檢查地點在海外者,收取交通費(機票+到住宿點及工廠交通旅費)、住宿費與日支費、出入境相關稅費等。
(4)工廠檢查之複查除依前述(1)~(4)規定外,須額外支付檢查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日8,000元。
(5)前述日支費係指移動到產品產製廠所需花費的期間,外島者以一日為計算依據,國外者以出國境之機場起算,不足一日以一日計,費額為每人8,000元/日。
(6)初次工廠檢查之檢查人員為2人,將視申請範圍增加人數。
年度工廠檢查之檢查人員為1人,如在海外者為2人,將視檢查範圍增加人數。
5.會同審驗與工廠檢查時間,原則上為上午九點到下午四點,中間12點至13點為午休時間,如申請者或產品產製廠(或受檢場所)有需求要超時者,應於當日與本會檢查人員討論並取得共識,超時產生之額外費用將於活動後向申請人請款。
6.本標準所列費額為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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