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2026-消防月刊-3月份第0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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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消防做得好 居家安全沒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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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uary 2026




                                                               圖 10
            (三) 貨架撒水頭

                   設置規定探討 : 設計指引律定貨架撒水頭之
               型式、保護措施及設置位置等規定。但考量高架
               儲存倉庫係火載量大、煙囪效應強、易擴大延燒
               等高危險性空間,有關貨架撒水頭的配置,就必
               須有通道面撒水頭 (Face Sprinkers)、縱向橫向熱
               流空間撒水頭以及水平隔板 (horizontal barrier)
               等特別考量的設置規定,始能用以阻止火焰與熱
               煙沿貨架垂直貫通蔓延,以下先說明貨架撒水頭
               的設置重點,再比較設計指引與日本規定 :
               1. 設置重點
               (1). 如上所述,貨架係易擴大延燒等高危險性空
                  間,貨架撒水頭要就通道面、縱向熱流空間

 �� 火災預防專題        及橫向熱流空間來規畫配置 ( 案 : 設計指引在
                  附件 3 雖有圖示,但無此三者的整體配置規
                  定,至日本則有清楚之規定及圖示 ),本文後

 ��高架儲存倉庫自動撒水設備   續會使用下列用語:
                  A. 通道面 ( 排面 ) 撒水頭                            圖 10 貨架撒水頭之高度間隔 ( 日本 )[9]
 規定探討(下)          B. 縱向熱流空間撒水頭                                            設置標準高架儲存倉庫的自動撒水設備設置
                  C. 橫向熱流空間撒水頭
 Fire Code Requirements for Automatic Sprinkler Systems                   規定(各類場所第 17 條、第 46 條等)係參
 in High-Piled Storage Warehouses  (2). 因應儲存物品之高度間隔 ( 案 : 設計指引及日          照訂定當時的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 12 條及同
                                                                          法施行規則來律定,要求樓層高度超過 10 公
                  本都有規定 )
                                                                          尺,且樓地板面積在 700 平方公尺以上之高
                  A. 設計指引 ( 第 7 點 )
                                                                          架儲存倉庫應設置,並明定高架倉儲撒水頭
                  高架儲存倉庫應設貨架撒水頭者,使用開放
                                                                          設置規定等,但為因應高架倉儲災例,日本
                  式貨架儲存 I 至Ⅲ 類物品時,每 7.5 公尺高度
                                                                          與我國先後都進行檢討強化,有關過程比較
                  至少設置一層;儲存 IV 類、紙箱裝非膨脹塑
                                                                          說明如下 :
                  膠物品時,每 6 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層;儲
                                                                          a. 高度間隔 ( 消防法施行規則第 13 條之 5 第
                  存紙箱裝膨脹塑膠物品時,每 4.5 公尺高度至
                                                                               5 項 ) ( 如圖 10)
                  少設置一層;儲存暴露膨脹、非膨脹塑膠物
                                                                               ✓ 儲存物品等級Ⅰ、Ⅱ或Ⅲ類 : 每 4m 高
                  品時,每 3 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層。依儲存
                                                                                   度至少設置一個。
                  物品等級,明定其設置 6m 高度。
                                                                               ✓ 儲存物品等級Ⅳ類 : 每 6m 高度至少設
                  B. 日本規定
                                                                                   置一個。
                  貨架撒水頭配置除要考慮高度間隔之外,也
                                                                          b. 設置位置及設置間隔 ( 消防廳告示第 5 號 )
                  須因應貨架內儲存物品等級、貨架種類等,
                                                                               ✓ 儲存物品等級Ⅰ之設置位置及設置間隔
                  律定有關設置位置及設置間隔,並有特殊構
                                                                                   ( 表 6)
                  造倉儲設置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 含其依據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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