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2026-消防月刊-3月份第0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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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消防做得好 居家安全沒煩惱
               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                                                                                                                                                                                       Monthly
                                                                                                                                                                                                        January 2026




            (五) 撒水頭放水壓力及放水量                                             (2). 該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本文已明定 : 申
                                                                           請型式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登錄機構
                   設置規定探討 : 高架儲存倉庫撒水頭放水量應
                                                                           辦理,此規定係明定向登錄機構申辦程序,
               在 114 ℓ /min 以上,且放水壓力應在 0.1MPa 以上
                                                                           自也無「得逕予使用」或「始准使用」之
               (設置標準第 50 條、設計指引第 11 點),此規定
                                                                           適用。
               設置標準、設計指引及日本規定均相同;不過比較
               不同的是設計指引第 14 點,另有撒水頭認可基準
                                                                    (六) 末端查驗閥
               未規定的 K 值,就規制行政而言,有關規定有點錯
               置,稍加補充說明如下 :                                               設置規定探討 : 設計指引第 15 點只明定末
               1. 針對設計指引第 14 點的立法理由 :「基於流量                             端之查驗閥依設置標準第 56 條辦理,至日本規
                 特性係數(K 值)在 160 ℓ /(min• bar1/2) 以                     定在相關法規與我國相同,也無特別規定,但日
                 上撒水頭,因國內尚無法檢驗,為推動之需,經                                 本消火裝置工業會在自動撒水設備設計及工事基
                 國外專測試機構認可之撒水頭附有測試證明得直                                 準書,就有因應高架儲存倉庫末端查驗閥之設置
                 接使用。爰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                                 指引,有關內容如下 :
                 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及內政部公告                               高架儲存倉庫配管系統係立體配置,放水壓
                 之國外第三公證機構一覽表,國外檢驗合格者,                                 力最低部分未必是最遠支管末端,預想放水壓力
                 得逕予使用。」( 案 : 規定條文為「始准使用」,                             最低部分 ( 最上端撒水頭 ) 難以裝置末端查驗閥
                 但立法說明為「得逕予使用」)                                        時,須在末端查驗閥附近須標明放水壓力最低部
               2. 國內尚無法檢驗的消防器材認證方式,依現行消                                分至末端查驗閥間之必要放水壓力 ( 案 : 須考量
                 防法規規定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 ( 內政部 ) 審核                             落差及配管損失,計算圖示如圖 22)。
                 認可始准使用,其依據有二。
                (1). 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                          圖 22
                    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檢驗報告
                    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後,始准使用。( 詳見設置標準第 3 條
                    第1項)
                (2). 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所定                                                                  Special Topics in Fire Prevention
                    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
                    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
                    適用設置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詳見消防法第
                    6條第3項)
                    至設計指引第 14 點條文及立法理由所提,依
                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5 條
                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等,對該認可實施辦法規定,
                至少有下列疑點:

                (1).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的認證方                       圖 22 末端查驗閥必要放水壓力之核算[11]
                    式是兩階段,基本上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
                    別認可,該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係
                                                                    (七) 撒水頭同時開放數及水源容量
                    規定申請型式認可,所應檢附的文件,既不
                                                                          設置規定探討 : 水源容量核算,設置標準、
                    是個別認可,自無「得逕予使用」或「始准
                                                                       設計指引及日本規定均依實際撒水頭數量 ( 撒水
                    使用」之適用。
                                                                       頭同時開放數 ) ×撒水頭放水量×繼續放水之時
                                                                       間 ( 分鐘 ) 來核算,但撒水頭種類 ( 感度 ) 選用、



        16 消防安全月刊 - 3 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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