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2026-消防月刊-6月-0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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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消防做得好 居家安全沒煩惱
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 Monthly
January 2026
一、防火避難評定之法規依據 主要構造物定著於地面下之建築物,包括地下使用單
元、地下通道、地下通道之直通樓梯、專用直通樓梯、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4 條規定,特定
地下公共設施等,及附設於地面上出入口、通風採光口、
類型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採性能
機電房等類似必要之構造物。
設計方式辦理,其主要適用對象包括:
(一)地下建築物之構成要素
◆ 高層建築物:樓層達 25 層以上或高度超過 90 公
◆ 地下使用單元:如地下商場、車站站體等獨立或
尺之建築(純 H-2 類組除外)
複合用途空間
◆ 大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 3 萬平方公尺以上之
◆ 地下通道:連接各使用單元及避難設施之人行通
B-2 類建築(大型商場百貨)
道)
◆ 地下空間系統: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
◆ 直通樓梯(專用直通樓梯):直接通往地面或安
街或地下商場
全空地之避難路徑
上述建築類型因其規模與使用特性,若完全依循既
◆ 緩衝區:設置於不同建築地下層連接處,具防火
有法規條文設計,可能無法達到最佳安全或使用效益, 區劃功能之安全空間
�� 避難評定實務探討 故須透過專業評定機制進行整體檢討 ◆ 地面附屬設施:包含出入口、通風採光口及機電
設備空間等
二、防火避難評定制度之核心概念
建築物防火避難評定之制度與實務 (二)防火避難設計重點
(一)制度目的 ◆ 避難動線清楚且直接:避難路徑須簡潔明確,避
探討 防火避難評定之核心,在於透過性能導向設計 免複雜迴繞
Discussion on the System and Practice of Building Fire Evacua- (Performance-Based Design),使建築物在不完全 ◆ 防火區劃完整:有效阻隔火煙擴散,確保避難
tion Assessment 受限於傳統規格條文下,仍可達到「同等或更高」之防 時間
火安全水準。 ◆ 排煙與通風設計:降低煙害影響,提高可見度與
(二)評定程序 生存機率
1.由建築設計單位提出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 ◆ 安全出口數量與配置:必須足以分散人流並避免
2.委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進行評定 壅塞
3.經審查確認符合防火避難安全目標後核發評定結 ◆ 緩衝空間設置:提供避難中繼與安全停留區
果
(三)避難安全評定重點
註:108 年修法後,評定報告已無須再經內政部另
1. 避難出口數量與配置:
行認可簡化行政流程,但仍須由指定機構審查,以維持
• 是否符合雙向避難原則
專業把關機制。
• 避難出口是否均勻分散配置
(三)制度意義
• 避難步行距離是否符合規定
此制度不僅提供設計彈性,更可因應以下情境:
• 任一出口失效時,是否仍能維持安全避難
◆ 建築造型特殊(如複合式建築)
• 是否設置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 使用機能複雜(如複合商場、轉運站)
2. 避難動線規劃:
◆ 避難動線配置曲折
• 避難路徑是否明確易辨識
使建築安全從「符合條文」提升為「符合性能」。
• 地下空間是否有複雜曲折式動線
三、地下建築物之防火避難特性 • 避難指標及緊急照明配置是否足夠
• 是否考量停電狀況下之避難需求
地下建築物因其封閉性與逃生不易特性,在防火避
難設計上更具挑戰性。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其定義為:
避難評定實務探討 Practice of Building Evacuation Assessment 9
Practice of Building Evacuation Assessment

